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吗?

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吗?

可以

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。填写开具发票时,收款人和复核人、开票人和收款人可以相同并同时出现在票面信息上,但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相同。纳税人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相关信息,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。当用自助机代开发票时,法人名字写在收款人栏,财务负责人名字写在复核人栏,代开机名称是开票人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,逐栏、全部联次如实开具。因此,发票上的开票人、复核人及收款人栏应逐栏如实填开写,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例如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,或填写项目不齐全、内容不真实,字迹不清楚,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,伪造、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,就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。

开发票的注意事项

1、纳税人识别号要填写正确

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时,千万千万别忘记要仔细核对。自2017年7月1日起,所有企业在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,开票方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,否则就是废票。

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给企业之外的个人消费者、个体工商户,以及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,可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栏。

2、正确选择商品编码

开票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增值税普通发票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,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“货物或应税劳务、服务名称”或“项目”栏次中。

请注意:票面是否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,没有写简称及简称逻辑关系不对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
发票本身的作用

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(2019年修订)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,是指在购销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,开具、收取的收付款凭证。

所以实质发票还有另外一层作用,即收款凭据的作用,这点实际我们从预付款发票也可以得到佐证,所以设置了收款人。但实质上不是所有的发票都有上述三个岗位,比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就只有开票人。然后再比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,也是只有开票人。

所以从以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:开具发票时开票人是发票的必填项,但是收款人和复核人是选填项,这是企业从财务内部控制出发设置的岗位而已,并不是税法的强制要求,如果不信可以看从税务局代开的发票,上面绝对不存在收款人和复核人填写完整的情况,而且在开票人出往往都是“管理员”字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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